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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甜蜜糖果厂、大连七年二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385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市甜蜜糖果厂、大连七年二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市甜蜜糖果厂;大连七年二班贸易有限公司;德惠市惠发街福德兴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甜蜜糖果厂。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民主街八委一组。

投资人:丁淑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该厂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七年二班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30号2单元16层2号。

法定代表人:姜宏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惠市惠发街福德兴食品店。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龙凤村10社。

经营者:李福双。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甜蜜糖果厂(以下简称甜蜜糖果厂)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七年二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年二班公司)、德惠市惠发街福德兴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甜蜜糖果厂申请再审称,(一)“小淘气”和“侯姐小淘气”整体区别明显,不会构成混淆,二审判决认定二者构成近似标识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二)二审判决以甜蜜糖果厂的第18081473号“侯姐小淘气”商标(以下简称“侯姐小淘气”商标)被宣告无效为由,认定甜蜜糖果厂构成侵权,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故甜蜜糖果厂在“侯姐小淘气”商标有效期内使用该商标并未构成侵权。

(三)二审判决认定甜蜜糖果厂注册“侯姐小淘气”商标存在明显恶意系主观臆断。

(四)二审法院判令甜蜜糖果厂赔偿五万元数额过高,依据不足。

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七年二班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年二班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七年二班公司第16506054号“小淘气”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侵害。

“侯姐小淘气”完整包含“小淘气”,二者构成近似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二)甜蜜糖果厂与七年二班公司于2015年签订《和解协议》,甜蜜糖果厂明知涉案商标的存在,申请注册和使用“侯姐小淘气”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侯姐小淘气”商标宣告无效对此前的商标使用行为具有追溯力。

(三)二审判决确定五万元赔偿数额合理合法,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甜蜜糖果厂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甜蜜糖果厂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甜蜜糖果厂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首先,甜蜜糖果厂在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侯姐小淘气”文字商标完整包含涉案商标“小淘气”,且整体上并未产生可以明显区别的特定含义和显著特征,二者共同使用在糖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二审判决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其次,甜蜜糖果厂的“侯姐小淘气”商标在糖商品上已被无效宣告,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甜蜜糖果厂因与七年二班公司关于“小淘气”著作权侵权问题发生纠纷,于2015年11月与七年二班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并发布道歉信,承诺不再生产“小淘气”字样糖果并赔偿七年二班公司5000元经济损失。

甜蜜糖果厂明知七年二班公司对“小淘气”享有在先权利,仍然注册使用“侯姐小淘气”商标,明显具有恶意。

二审判决认定甜蜜糖果厂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二)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七年二班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甜蜜糖果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七年二班公司主张的5万元赔偿数额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甜蜜糖果厂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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