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654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王健副食超市,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樱桃园镇百寨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附近(门头为“家乐福购物广场”) 经营者:王时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王健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