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0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绵福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九龙镇双同村14组。
法定代表人:杨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金宴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于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望河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产业聚集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锦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绵福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绵福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金宴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望河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知民终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绵福春公司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公证书》载明的制造商并非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系经四川省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其工商名称注册全称为:四川省绵福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而非涉案商品品牌酒外包装盒载明的“四川省绵竹市绵福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2.二审法院采用不开庭书面审理的方式,完全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依法辩论、陈述、申辩权利,系程序违法。
综上,绵福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撤销二审判决;
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改判驳回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3.判令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认定绵福春公司为本案的生产者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和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公证书》上记载:“金宴郎酒(T30)”“金宴郎酒(T25)”商品外包装盒及酒瓶正面均有较大的金色“金宴郎”字样,正面底部有四川金宴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落款,外包装盒还载明“生产许可证号:QS510015014292”“制造商:四川省绵竹市绵福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许可证号:QS410015015264”“制造商:河南望河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商:四川金宴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息。
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记载的“制造商:四川省绵竹市绵福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四川省绵福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有差异,但被诉侵权产品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510015014292则明确指向绵福春公司。
申请人虽然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信息系他人盗用,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绵福春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并无不当。
绵福春公司申请再审称,其有新证据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公司信息系被盗用。
经查,绵福春公司所提交的新证据材料系其于本案二审之后到四川省绵竹市公安局九龙派出所、四川省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举报“其公司名称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被冒用”的报案材料以及相关单位的回复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面,申请人认可“四川省绵竹市绵福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对其公司名称的使用,另一方面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确有“四川省绵竹市绵福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亦不能证明另外有他人冒充申请人。
因此,绵福春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绵福春公司申请再审还主张,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
对此本院认为,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本案当事人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采取不开庭审理方式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绵福春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绵福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绵福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