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60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民泰大药房,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光明东路阳光水岸小区沿街商铺的“民泰大药房”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N1EUU1Q。
负责人:李琼。
被告:李琼,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民泰大药房、李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应军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耿广玉 书记员刘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