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漳州市龙文区溪山水泥砖加工厂。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漳滨村路口。
经营者:张溪山,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
法定代表人:王行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漳州市龙文区溪山水泥砖加工厂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民终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市龙文区溪山水泥砖加工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