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94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潭罗金龙路南江工业园A#厂房3楼303B。
法定代表人:庞保中。
被告:张富娟,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市艾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富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599658.9、名称:智能故事机(F1A)]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光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