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01执恢24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立庆与被执行人临沂风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我院(2016)鲁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沂风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张立庆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等。
执行中,被执行人临沂风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01400元,其中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立庆10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00元,执行费已缴至国库,申请执行人张立庆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100000元,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
至此,张立庆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鲁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