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5163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军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8号1008之二室。
法定代表人:肖建军。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军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