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2民初49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少武,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芬,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少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林少武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树君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曾舒扬书 记 员 黄蓉珂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