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2933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日彪、文爱玲,均系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家宜士多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环村南街**自编龙洞步行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5X。
经营者:陈晞。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家宜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