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3民初18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思聪,男,汉族,1993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新兴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芬,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思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2020年12月16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