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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南郊区义乌小商品淘气宝玩具二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知民初99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南郊区义乌小商品淘气宝玩具二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区义乌小商品淘气宝玩具二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99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义乌小商品淘气宝玩具二店,经营场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云中商贸物流园区义乌小商品城G一层110号。

经营者:刘俊丽。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义乌小商品淘气宝玩具二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21681606.1、名称为“一种可折叠滑板车座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截止起诉之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130元、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2020年12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同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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