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州穰东世纪润发商贸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0JD353D。
法定代表人:庞武勋,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邓州穰东世纪润发商贸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并与2020年11月11日向邓州穰东世纪润发商贸城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邓州穰东世纪润发商贸城有限公司无银行开户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邓州穰东世纪润发商贸城有限公司无网络支付、证券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信息。
三、在河南省邓州市拆除了标注有“海宁皮草城”、“穰东海宁皮草城”、“穰东海宁皮革城”名称的商场招牌,宣传广告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值的财产或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者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