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25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经营场所潮州市潮安区×××××××××××××。
经营者:肖**。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12月23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