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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喜华副食品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25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喜华副食品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喜华副食品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25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经营场所潮州市潮安区×××××××××××××。

经营者:肖**。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12月23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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