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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里区好多美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2449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里区好多美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好多美生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1民初2449号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4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希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好多美生鲜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阳路139号。

经营者:王永刚,男,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庄园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好多美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好多美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大庄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被告好多美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庄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好多美超市停止侵权,赔偿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害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大庄园公司在2020年5月25日巡查市场时,发现好多美超市未经许可,擅自自制大庄园公司牌匾进行经营。

大庄园公司投诉至行政机关,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责令好多美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权标识。

好多美超市的行为侵害了大庄园公司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

好多美超市辩称:首先,好多美超市并未实施侵犯大庄园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好多美超市售卖的大庄园肉制品是从董玉杰(电话:186××××1806,地址:香坊区油坊街第三监狱冷库)处进的货。

好多美超市的使用行为并非恶意侵权,而是为了描述所售商品有大庄园肉品。

好多美超市销售的商品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正品大庄园肉制品,有合法来源,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解。

其次,好多美超市认为其是一种指示性的合理使用行为,好多美超市作为大庄园公司肉类产品的销售商有必要以客观公允的手段说明所售商品生产商,好多美超市既未在店铺所处商场的招牌上挂有大庄园标识,也未在商场内的肉铺使用“大庄园肉业专卖”或“授权专卖”等直接的商标性标识用于广告宣传或推广。

好多美超市是一种善意的为了说明或描述所售商品类型的行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最后,好多美超市成立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8日开业,2020年5月25日拆除大庄园标识,仅使用17天,肉铺面积仅2平方米左右,因疫情影响,客流量有限。

而本案大庄园公司也未提供关于其损失或加盟费等任何依据,针对其因维权的开支部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综合考虑好多美超市营业时间短、店铺位置、店铺规模、使用形式,大庄园公司诉请10万元赔偿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好多美超市并未实施侵犯大庄园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请求驳回大庄园公司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第1042926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肉、家禽(非活)、牛肚、食用动物骨髓、肝、腌制蔬菜,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第22370998号“大庄园”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肉、家禽(非活)、加工过的肉、食用动物骨髓、食用动物肝脏、腌制蔬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4月7日至2028年4月6日。

第2237184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4月7日至2028年4月6日。

第22372000号“大庄园”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4月7日至2028年4月6日。

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2日,于2020年3月18日名称变更为大庄园公司。

大庄园公司举示《商标使用授权协议》《商标牌匾使用授权协议》,主要内容分别为:2019年,大庄园公司授权哈尔滨市友创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第10429264号、第22370998号“大庄园”注册商标;

授权黑龙江省绥化市韩方娟使用第22370998号、第22371844号“大庄园”注册商标及牌匾使用许可;

年度许可使用费均为15万元,达不到进货年基数要按比例交使用费,达到进货年基数免牌匾使用费。

2020年4月5日,黑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大庄园公司所屠宰、加工的牛、羊、鹿产品符合清真食品要求;

本证明有效期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12月4日。

好多美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阳路139号,注册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经营范围:零售蔬菜、水果、冷鲜肉、冻货、食品经营。

大庄园公司举示的视频和照片显示,好多美超市在其肉铺柜台上方悬挂带有“大庄园肉业”标识的灯箱,在该灯箱标识下方是大庄园肉类食品、安井丸子及正大食品的价单,同时经营该三类商品。

好多美超市举示上述柜台照片证明该柜台面积大约2平方米;

举示转账付款账单详情页面打印件,证明经营的肉品来源合法。

庭审中,大庄园公司陈述:大庄园公司的专卖店经营的装修方式有指定的装潢、装饰,不允许私自装修。

大庄园公司的专卖店是100%直营。

柜台销售不需要加盟,大庄园公司不提供牌匾,达到标准了才允许用,不达到标准不允许用牌匾。

好多美超市陈述:好多美超市经营过程中使用大庄园肉业标识,未经过允许。

案涉柜台除了销售大庄园肉品外,还销售安井丸子及正大食品。

在2020年5月25日大庄园公司巡查时,好多美超市就已经拆除了大庄园的灯箱标识,仅使用17天,时间短、销量小。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转账付款账单详情页面打印件、照片、视频光盘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大庄园公司第10429264号、第22370998号、第22371844号、第22372000号注册商标有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好多美超市是否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判定其责任。

大庄园公司未就好多美超市经营的大庄园肉类商品主张权利,好多美超市经营大庄园商品使用大庄园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好多美超市案涉柜台不仅经营大庄园肉类商品,还同时经营安井丸子及正大食品;

该柜台悬挂“大庄园肉业”的灯箱标识,字体醒目,超出了指引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范畴,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大庄园公司专卖店,或者与大庄园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易产生混淆。

且大庄园公司的专卖店有指定的装潢、装饰,不允许私自装修;

对于柜台销售的,大庄园公司不提供牌匾,如使用牌匾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

好多美超市属于擅自使用带有“大庄园”标识的牌匾。

大庄园公司关于好多美超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好多美超市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鉴于好多美超市已于2020年5月25日巡查时拆除了侵权标识,已停止侵权,本院不再判决停止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现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大庄园公司举示其部分授权协议,拟证明其授权费用,但不能全面反映涉案商标和牌匾许可使用费情况,且具体情况不同,不适用于本案。

好多美超市注册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大庄园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巡查时拆除侵权标识,侵权期间短。

由于大庄园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和好多美超市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商业区域、期间、地域范围、后果等情况,考量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判定好多美超市的赔偿数额。

大庄园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充分事实根据,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没有根据等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庄园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哈尔滨市道里区好多美生鲜超市赔偿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损失5000元;

二、驳回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哈尔滨市道里区好多美生鲜超市负担1000元,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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