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22刑初312号
案件名称杨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固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22刑初31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该村。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培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钟某等人销售假冒佳能、惠普等品牌硒鼓,被告人杨某某向其销售假冒佳能、惠普的注册商标标识及包装盒,杨某某共计收取钟某假冒硒鼓包装货款775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人钟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手机微信截图,固安县公安局收据,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钟某等人销售假冒佳能、惠普等品牌硒鼓,被告人杨某某向其销售假冒佳能、惠普的注册商标标识及包装盒,杨某某共计收取钟某假冒硒鼓包装货款77500元,另有约1万元的货款未结。

案发后,杨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77500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人钟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手机微信截图,固安县公安局收据,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包装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涉案款,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