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10141号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涛腾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三横中路******-3法定代表人:杨涛。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涛腾电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