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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玩心电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2350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玩心电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广州玩心电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12350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荃湾海盛路**TML广场****。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玩心电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南路**之**704/div>法定代表人:黄伟锋,总经理。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公司)与被告广州玩心电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心电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段静楠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森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被告玩心电商的法定代表人黄伟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玩心电商立即停止侵犯森科公司第8814480号“”及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玩心电商赔偿森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80000元;

3.玩心电商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森科公司是著名产品设计公司,旗下“”“”小黄鸭品牌中生动活泼的小黄鸭形象广泛地在生活及办公用品、服饰包包、床上用品、餐饮游乐服务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上使用。

森科公司生产和销售“”“”小黄鸭品牌各类衍生产品的同时,致力于开展IP授权业务,每年参与各类大型展会吸引无数的授权客户,在行业内和社会上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及知名度。

“”小黄鸭品牌于2014年荣获香港名牌称号,2015年荣获“2015中国动漫授权业十大中国品牌”第一名,2016年荣获玉猴奖之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

森科公司苦心创设和打造经营的“”“”小黄鸭品牌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森科公司是第8814480号“”及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和睡衣、上衣、T恤衫、童装等,有效期限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2016年1月29日,森科公司的授权代理商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并经营B.duck服饰旗舰店。

2017年6月授权福建利讯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及B.duck美术作品生产、销售服装。

森科公司发现玩心电商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带有森科公司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标识和与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标识的服装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森科公司对玩心电商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年9月4日,森科公司向玩心电商签发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律师函。

玩心电商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产品,容易误导公众并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产品系经森科公司授权生产销售或与森科公司存在其他商业上的关联,严重损害森科公司品牌商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玩心电商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为维护合法利益,森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森科公司明确玩心电商的具体侵权行为表现为通过其经营的天猫网店“芭纷娅旗舰店”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

被告玩心电商辩称,不同意森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玩心电商销售的被诉产品为供应商提供,玩心电商并不知晓被诉产品为侵权产品。

经玩心电商比对,被诉产品的标识与森科公司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被诉产品上的标识为一个整体,很难让大众联想到森科公司的注册商标。

且玩心电商在收到该产品涉嫌侵权的通知后,就立即下架了商品链接,玩心电商没有实际获利,不应支付高额赔偿。

玩心电商能够说明被诉产品的合法来源,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商标权属及知名度情况第8814480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森科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围裙、睡衣、帽子、鞋、上衣、T恤衫、睡袍、童装、浴室拖鞋,有效期限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第881448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森科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围裙、睡衣、帽子、鞋、上衣、T恤衫、睡袍、童装、浴室拖鞋,有效期限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森科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明权利商标实际使用情况:1.森科公司与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品牌授权书》载明,森科公司授权德盈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B.DUCK小黄鸭“”品牌。

授权渠道为用于开展及运营“”品牌授权业务,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品牌商品或提供品牌服务。

授权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载明,两个权利注册商标已办理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手续,许可使用期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1年11月20日,被许可人为德盈公司;

2.德盈公司与盈思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思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书》,载明,德盈公司将森科公司授予的B.DUCK小黄鸭“”品牌使用权授权盈思公司,授权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等,授权期限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3.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广南粤第6404号《公证书》,显示:盈思公司在淘宝天猫商城开办B.DUCK品牌服饰旗舰店的网页截图;

4.《商品生产/销售授权合约书》,载明,森科公司授权福建利讯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两个权利注册商标生产、销售服装等内容;

5.B.DUCK小黄鸭2019秋冬儿童新品发布会新闻报道截图。

森科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明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森科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央视网《香江故事》第六集负梦前行报道B.Duck小黄鸭品牌故事的节目截屏图片两张,使用“”“”“”图案;

2.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广南粤第628号《公证书》,载明,香港品牌选举兹证明森科公司之B.Duck膺获2014年香港名牌、2016年香港卓越名牌;

3.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广南粤第4469~4470号《公证书》以及(2019)粤广南粤第6240、28938号《公证书》,载明,B.DUCK小黄鸭品牌获得2016至2019年度玉猴奖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

4.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广南粤第2185、2186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B.DUCK品牌获得LIMA亚洲授权业卓越大奖(2016、2018年度)。

经质证,玩心电商对森科公司提交的使用及知名度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森科公司的商业价值与本案并无关联。

二、被控侵权事实查明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粤广南粤第29378号《公证书》载明内容:森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8月15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登录:“www.tmall.com”网站,在地址栏输入网址(详细网址见公证书)后,进入相应页面,显示搜索结果为天猫商城“芭纷娅旗舰店”中的“孕妇连衣裙时尚2019新款夏装短袖立领卡通印花荷叶边裙子仙女超仙”商品(促销价为85元),选择尺码及颜色分类后,点击“立即购买”,进入下一页面后选择收货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天河南街道天河路240号C座15楼LTNG-ZHANG189××××****”并提交订单,付款85元,在订单信息页可见前述订单编号为“580534368853335572”。

回到前述商品销售页面,点击“商品详情”,显示品牌名称为“芭纷娅”,下拉菜单展示商品图片为粉色连衣裙,连衣裙上衣正中位置显示小黄鸭形象,小黄鸭鸭头较大、形状为圆形、鸭头中间有毛发三角造型凸起;

小黄鸭眼睛为圆形,每只眼睛中有两个白色圆点;

嘴巴为中间突出的扁长椭圆造型,中间以一条黑线作为嘴唇闭合线;

小黄鸭双手拿一红色棒棒糖,下方有花朵装饰;

小黄鸭的左下角有“B.DUCK”标识,该标识上方有气泡图案,C字母中有一圆点,标识右上角有“TM”标识。

查看该店铺的经营者信息,显示店铺的经营者为“温州乐睿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粤广南粤第29493号《公证书》载明内容:2019年8月19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上述包裹快递编号为75168354110408)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楼。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森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拆开包裹,公证人员对包裹内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将上述物品交由森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收执。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粤广南粤第30553号《公证书》载明内容:森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1月15日登陆“www.tmall.com”网站,输入账号、密码后,在“我的淘宝”中找到“已买到的宝贝”,查看订单编号为“580534368853335572”的宝贝,显示快递编号为75168354110408,物流详情显示快递包裹已签收。

庭审中,玩心电商确认公证取证的天猫店铺“芭纷娅旗舰店”是其开设并经营的,商品页面信息由其司上传,被诉产品由其司销售。

经当庭查验并拆封公证封存的实物,内有中通快递包裹一个,粉色连衣裙一件,连衣裙上的图案与涉案网店中公证取证网页截图中商品载有图案一致。

森科公司主张,被诉产品的正面标注的小黄鸭的鸭头,与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在小黄鸭左下角标注的“B.DUCK”标识与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相同。

经质证,玩心电商认为被诉产品上的小黄鸭为一个整体,与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并不近似;

左下角的“B.DUCK”标识与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相比对,涉案注册商标的字母C下方有一个尾巴的造型,但被诉产品上没有,故二者也不相同。

另外,被诉产品上的图案仅为装饰性美观图案,并非商标性使用,玩心电商并无构成侵权。

2019年9月4日,森科公司委托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玩心电商发送律师函,告知玩心电商其开设经营的天猫网店“芭纷娅旗舰店”,未经授权,擅自许诺销售和实际销售带有“”的服装,侵害森科公司知识产权,要求玩心电商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玩心电商表示没有收到上述律师函。

三、其他事实查明1.本案中,森科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8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2400元,有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

律师费由于为风险代理,暂无支出;

其余是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酌定。

2.玩心电商为证明其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提交了搜款网中“木子家“大码女装”销售网页截图。

玩心电商主张,被诉产品由“木子家大码女装”网批档口提供,具体供应商的企业名称不清楚,因为经互联网拿货,故无法提供供销合同及支付票据。

经质证,森科公司对前述证据不予认可。

玩心电商还提交了天猫后台数据,证明被诉产品的销售数量为4件,前3件为刷单,最后1件为本案公证取证的被诉产品。

经质证,森科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

3.玩心电商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8年4月20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商品零售、服装零售、服装批发、互联网商品销售等,该公司原名为温州乐睿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6日变更为现名称。

本院认为,森科公司是第8814480号“”及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2019)粤广南粤第29378号、29493、30553号《公证书》载明内容,上述公证取证过程全程由公证人员监督,玩心电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网店“芭纷娅旗舰店”的经营者为玩心电商,庭审时,玩心电商亦确认上述公证取证的网店是其开设并经营的,公证封存的被诉产品是其销售的,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主要结合被控侵权标识是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予以认定。

本案中,被诉产品正面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小黄鸭鸭头及“B.DUCK”标识,“B.DUCK”上方还附有“TM”商标符号,虽然被诉产品亦使用棒棒糖及花朵等装饰图案,但被控侵权标识中的小黄鸭鸭头相较于前述装饰图案更具显著性;

“B.DUCK”字体虽不如小黄鸭鸭头所占篇幅大,但采用白色加粗字体标注并附有“TM”商标标识,上述被控侵权标识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森科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针对森科公司的各项指控,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B.DUCK”标识,与涉案第8814480号“”相比,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

2.关于小黄鸭鸭头标识,与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相比,鸭头的造型、眼睛、嘴部等基本相同,仅在嘴部处装饰了棒棒糖造型,故二者整体构成商标近似。

被诉产品(连衣裙)与森科公司前述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装)属于相同商品。

由于森科公司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诉产品上突出使用与森科公司权利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森科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混淆。

因此,被诉产品属于侵害森科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的商品,玩心电商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森科公司第8814480号“”及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销售者不知道商品是侵权产品;

二是销售者能够证明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能够说明提供者。

本案中,虽然玩心电商提交了搜款网中“木子家大码女装”销售网页截图,但并无提交购销合同及支付凭证,无法证明被诉产品的提供者此其一;

被诉产品上没有标注生产者及产品规格等商品信息,不符合正常流通商品的一般特征,无法证明该产品为合法取得的产品此其二,综上,玩心电商作为有资质的服装批发及零售商,对销售产品为“三无”产品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无法说明产品提供者,主张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由于玩心电商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森科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森科公司的申请,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2.玩心电商有实施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

3.玩心电商的主观过错程度;

4.玩心电商在天猫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记录;

5.森科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玩心电商应赔偿森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对森科公司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玩心电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8814480号“”及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商品;

二、被告广州玩心电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被告广州玩心电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玩心电商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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