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25民初12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某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民初12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飞 审判员 李慧来 审判员 张宜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冯 敏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