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7454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唯拓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
法定代表人:林茂胜。
被告: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法定代表人:王树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唯拓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