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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馨思服饰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旭升妇幼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745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馨思服饰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旭升妇幼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馨思服饰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旭升妇幼用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745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馨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下北街。

法定代表人:柯钦隆。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旭升妇幼用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

经营者:柯大弟,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馨思服饰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旭升妇幼用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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