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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林佳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249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林佳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林佳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249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佳添,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佳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同日,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林佳添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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