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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天安云谷一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8391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天安云谷一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天安云谷一点点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28391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安云谷一点点奶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禾坪岗岗头路70号一楼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GBA43M。

经营者:詹静,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海波,男,1976年4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詹静的兄长。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餐饮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安云谷一点点奶茶店(以下简称天安云谷一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生根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以及被告天安云谷一点点奶茶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海波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根餐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内使用与原告相同的“1點點”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原告维权支出的公证费1030元,律师费10000元;

以上合计61030元;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第23103544号“垚燚1點點”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也为43类,包含咖啡馆、餐厅、饭店、快餐馆等,被告是对“垚燚1点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对于两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应先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而不应该直接向法院起诉;

3.被告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诉请保护商标差别显著,不构成商标近似,且被告使用的商标中所列品牌热线电话4008××××123属于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所以被告未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4.原告仅凭“1点点”门店数量统计表及开店加盟费说明并不能证明其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其诉请赔偿金额过高。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查明的事实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楼更深E120494950,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43类,包含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饭店,咖啡馆,快餐馆等,其中第7862330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

第19241271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

2017年11月30日和2018年7月6日,楼更深分别签署了《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将包括上述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在内的商标以普通使用许可方式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授权原告对发生在大陆的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且原告享有维权结果所涉利益,维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二、原告主张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据原告提交的(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0093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2月1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桂林使用手机通过注册并使用“移动公证”APP应用软件内的“录像取证”功能对周边环境及现状进行录像。

2020年1月9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原告申请使用该处准用计算机从“移送公证管理平台”网站主页提取上述录像视频内容刻录成光盘作为公证书附件。

上述公证书所附录像视频可知被告在店铺招牌、店内柜台、墙面张贴的点餐牌、员工工服、点餐台上的点餐单、茶杯包装、吸管外包装、包装袋等多处均使用了“”标识。

经比对,上述标识与原告涉案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商标,均使用了“1點點”三个文字,除了黑字下方的四个点在排列上以及占的形状存在细微区别外,其余要素与整体结构均相同,构成实质性相同。

三、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有合法授权:被告提交第23103544号“垚燚1點點”商标注册证、《授权证书》《合作协议》《证明》,拟证明涉案店铺系案外人卢小云经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经营“垚燚1點點”品牌,并以詹静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其中《合作协议》中授权经营的地点并非本案被告经营地点。

四、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原告请求法院参考其合法授权加盟费5万元酌情确定赔偿额。

五、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人民币1030元,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拟证明其支出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原告提交了自称是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自行制作的“1點點各區門店數統計”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原告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以及原告自称其关联企业在广州设立的分公司的公示信息,拟证明其通过直营或授权加盟方式进行商业活动,在全国多个省市发展了2200余家加盟店,以及在上海、广东等地开设有多家“1點點”直营店,“1點點”商标知名度、美誉度高。

2.被告天安云谷一点点奶茶店系于2019年1月31日成立个体工商户。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经注册人楼更深授权许可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并对发生在大陆的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

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店铺招牌、店内柜台、墙面张贴的点餐牌、员工工服、点餐台上的点餐单、茶杯包装、吸管外包装、包装袋等多处均使用了与原告涉案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商标构成实质性相同的“”标识,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合法来源的抗辩,本院认为,一方面,被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垚燚1點點”商标;

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确有获得授权,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使用“”标识也并非对第23103544号“垚燚1點點”商标的规范使用。

被告主张其不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规模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安云谷一点点奶茶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安云谷一点点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安云谷一点点奶茶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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