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7644、3764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汉族,1996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兰考县,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二期2号楼3层3D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916XJ。
法定代表人:裴仁鹏。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玉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均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两案均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