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1执768号 官金花、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你们之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官金花应向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80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
因官金花未履行该义务,经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官金花与申请执行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并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官金花已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1145元(已上缴国库)。
鉴于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