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745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够乐汇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吴金建,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够乐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同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够乐汇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够乐汇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