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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够乐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745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够乐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龙岗区够乐汇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745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够乐汇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吴金建,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够乐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同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够乐汇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够乐汇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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