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3执316号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缴纳了执行费650元。
至此,申请执行人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已经全部得到实现,并向我院申请结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如下: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的(2020)豫13执31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