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978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
被告:上海迪加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麦岳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锋,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加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