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0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龙顺通讯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街XXX号。
经营者:马武忠。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龙顺通讯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