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27号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岳梅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春梅,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柳(林春梅之姐),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