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2081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广源通信手机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志扬路二栋2-0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7670845W。
经营者:陈耿池,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广源通信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