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泽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375号
案件名称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泽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泽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75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泽锋,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泽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