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1484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聪,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爱凤,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南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陈爱凤。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纯,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中国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念公司)、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南头分公司(以下简称思念南头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樱花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中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及“樱花”字号,即停止在域名为jsyinghuadq.com的网站中使用“”标识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宣传销售抽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热水器等厨卫电器产品;
2.判令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使用“”标识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热水器产品;
3.判令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连带赔偿樱花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事实和理由: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致力于生产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保洁柜、电蒸箱、电烤箱、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壁挂炉、水槽、整体厨房等家用厨卫产品。
樱花中国公司的第1209675号“”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等。
该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且多个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给樱花中国公司的系列抽油烟机颁发质量免检证书、认定其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
涉案商标为樱花中国公司的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注册公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抽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
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于2013年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限三年,该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在域名为jsyinghuadq.com的网站中,多处使用“”标识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宣传60余款抽油烟机、燃气灶等厨卫电器产品;
荣誉资质处标注“深圳欧派人”文字,招商加盟处载明“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服务热线4008168099、电话076×××××××355/076×××××××337、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生产基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查,涉案域名创建于2015年7月7日,未备案,前述地址分别为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注册地址,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系香港公司,已解散。
2020年4月9日,樱花中国公司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即思念南头分公司经营场所调查,该场所规模巨大,现场有大量使用“”标识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产品,产品外包装标注“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生产基地广东省中山市×××××××××、电话400-816-8099、域名jsyinghuadq.com。
涉案网站及产品使用的“”标识与樱花中国公司的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樱花中国公司与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均经营厨卫电器产品,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生产标注“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厨卫电器产品,以及在涉案网站使用“樱花”文字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宣传厨卫电器产品的行为,显然系为攀附樱花中国公司字号的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思念公司在2015年、2017年曾因商标侵权、产品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思念公司长期以侵权为主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低劣,经营规模巨大,应当判处惩罚性高额赔偿。
为维护樱花中国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请求。
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辩称,1.涉案标识“”与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涉案标识“”不存在侵犯樱花中国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即使樱花中国公司拍摄的图片来源于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但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包括燃气灶、消毒柜、燃气热水器产品,樱花中国公司无权超越核定使用商品范围认为燃气灶、消毒柜、燃气热水器产品构成对其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樱花中国公司认为“樱花”字样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樱花”系花的名称,普通民众对樱花的认知即为花朵,不会将“樱花”二字与樱花中国公司进行关联;
“樱花”字号具有普遍性,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有超过100个成立15年以上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了“樱花”字样,“樱花”不能与樱花中国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樱花中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樱花”字号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3.樱花中国公司认为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樱花中国公司以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于2013年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限三年)推定该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该推定不能成立;
樱花中国公司以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或在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得出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结论,该结论不能成立;
4.樱花中国公司主张多处使用“”标识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域名为“jsyinghuadq.com”的网站注册商为“eNameTechnologyCo.Ltd”,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与前述网站无任何关联,故樱花中国公司诉请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停止在域名“jsyinghuadq.com”的网站中使用“”标识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5.樱花中国公司提供的视频文件及时间戳认证证书仅能证明视频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无法证明申请时间戳前该视频文件是否完整或被篡改;
且视频文件也仅能反映印刷有“”标识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包装材料的存在,不能以存在包装材料就认定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存在生产使用“”标识及“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热水器产品的行为;
6.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不存在侵犯樱花中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且樱花中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樱花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属中外合资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他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用家具设备;
销售自产产品并对公司产品进行维修、安装等售后服务等。
思念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0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凤,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地中山市×××××××××,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炉具、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消毒柜、家用电器及其配件、五金制品;
思念南头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陈爱凤,住所地中山市××××××××,经营范围与思念公司经营范围一致。
第1209675号“”商标权利人现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有效期自1998年9月21日续展至2028年9月20日。
第1209676号“”商标权利人现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有效期自1998年9月21日至2028年9月20日。
樱花中国公司荣誉:第1209675号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均为三年;
2012年,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3年,第1209676号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3年,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02年、2005年,樱花牌系列吸油烟机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樱花燃气热水器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1209675号商标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19年12月25日,陈震聪通过可信时间戳对域名为“jsyinghuadq.com”的网站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取证内容显示:搜索域名为“jsyinghuadq.com”的网址页面出现“”标识与“江苏樱花”字样,页面下方有“江苏樱花厨卫电器”及“广东省中山市××××××××”的内容,该网站有关于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简介,其中诚邀加盟页面上方标注“”标识与“江苏樱花”字样,下方有“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服务热线4008168099、电话号码076×××××××355、传真076×××××××337、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生产基地广东省中山市××××××××”的内容,该网站产品分类有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消毒柜、分体式集成灶、集成灶、净水器,产品官方零售价556元至5148元不等;
通过网站http://whois.chinaz.com查询域名“jsyinghuadq.com”的信息显示该域名注册商为eNameTechnologyCo.Ltd,创建时间2015年7月7日。
2020年1月3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申请人陈震聪提供的TSA_VIDEO_202××××××××708.mp4文件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视频显示:操作人在手机显示无运行应用程序后,搜索“www.jsyinghuadq.com”的网址出现有关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介绍及各种荣誉资质。
2020年4月9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申请人陈震聪提供的TSA_VIDEO_202××××××××002.mp4、TSA_VIDEO_202××××××××057.mp4文件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视频显示:一厂区门口招牌为思念公司南头分公司,该厂区门口公告栏粘贴有思念公司招工广告,该厂区厂房外观有“SINIAN思念”字样,进入厂房,内堆放数量较多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大吸力油烟机、嵌入式消毒柜、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包装箱标注有“”标识、“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广东省中山市×××××××××,其中,部分产品包装箱标注http://www.jsyinghuadq.com及粘贴有产品信息标签,产品信息载明产品名称、型号、适用电源、毛重、净重、机身材料、包装尺寸、生产日期等内容,生产日期处于2017年2020年期间。
另,前述产品包装箱用透明胶带封口并立体堆放。
根据樱花中国公司提供的思念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显示: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7月19日对思念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储水式电热水器、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内容;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9日对思念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樱花中国公司提供的企查查查询信息显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民终2418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上诉人为思念公司、被上诉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
另查明,第9449480号“”商标申请人为上海玉丰厨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11年5月11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灯、电暖器、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煤气灶、热水器、水龙头、太阳能热水器等;
第6261563号“”商标申请人为上海玉丰厨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07年9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热水器、煤气灶、水龙头等;
前述两个商标状态均为等待实质审查。
双方未能对樱花中国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及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的获利进行举证。
庭审中,樱花中国公司主张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0元以及后期案件胜诉后赔偿金30%的提成部分,但均未提供票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生产;
2.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涉案域名“jsyinghuadq.com”与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的关系;
5.赔偿数额。
焦点1,樱花中国公司提供的视频文件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验证通过,可证实上述文件内容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在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视频文件内容予以采信。
樱花中国公司提供TSA_VIDEO_202××××××××002.mp4、TSA_VIDEO_202××××××××057.mp4视频文件显示,视频摄录场所门口有思念南头分公司招牌,门口公告栏张贴有思念公司招工广告,厂区内厂房外观有“SINIAN思念”字样,樱花中国公司主张该场所为思念南头分公司经营场所,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樱花中国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
思念南头分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的燃气灶、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的包装箱标注有“生产基地:广东省中山市×××××××××”,该地址与思念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一致,在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燃气灶、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系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生产。
关于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认为视频文件仅能证明其存在标注有“”标识、“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内容包装材料,不能证明其存在生产标注相应内容产品行为的辩解意见,根据视频文件显示,产品包装箱已加贴产品信息标签、封口,并立体堆放,结合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炉具、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消毒柜等内容,故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辩解其不存在生产相应产品行为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且在产品流通过程中,包装箱标注内容具有识别包装箱内商品来源的作用,二者不能割裂开来,故产品本身是否标注被控侵权标识、内容不影响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焦点2,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生产的燃气灶、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包装箱标注有“”标识,该四种产品与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等商品在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二者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
“”标识与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组合结构均为图形加字母,且“”标识下方字母组成部分“YINHUA”与樱花中国公司的“樱花”字号读音基本一致,二者在隔离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的燃气灶、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产品来源于樱花中国公司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属于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焦点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本案中,樱花中国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经过持续经营,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樱花中国公司的“樱花”企业字号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经营范围与樱花中国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在生产的燃气灶、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包装箱标注“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中含有“樱花”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产品与樱花中国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上明细具有搭便车的故意,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焦点4,根据视频文件显示,涉案“jsyinghuadq.com”域名载明有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相关内容,诚邀加盟页面标注地址及生产基地地址分别与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住所地一致,涉案产品包装箱虽标注有该域名,但查询信息显示该域名注册商为eNameTechnologyCo.Ltd,樱花中国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域名由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实际使用或受益,故樱花中国公司主张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立即停止在该域名中相关侵权行为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5,因双方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樱花中国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樱花中国公司品牌的知名度;
2.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性质、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其中本案侵权产品种类多,思念南头分公司经营场所内堆放侵权产品数量较多,思念公司于2017年因商标侵权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于2016年因生产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
3.樱花中国公司为制止侵权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因素,酌定思念公司、思念南头分公司向樱花中国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0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南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标注“”标识、“江苏樱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热水器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南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420元[已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68元,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南头分公司负担4452元,并直接向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