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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外科公司、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05号
案件名称英特外科公司、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英特外科公司;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津麦迪安医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英特外科公司(INTERSURGICALUAB)。

住所地:立陶宛共和国什文乔尼斯区帕布拉德镇厄尼恩纽街60号。

代表人:锡吉塔斯·茨维布利(SIGITASZVIRBLIS),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珩,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35-1号楼、111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柏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麦迪安医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柏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特外科公司(INTERSURGICALUAB)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天津麦迪安医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津01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特外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英特外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颊间隙固定件,不落入名称为改进的通气装置、专利号为ZL03824161.7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

1.权利要求1已明确限定了颊间隙固定件的位置及结构、形状等特征,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颊间隙固定件的形状、尺寸以及所处的位置可具有多种变化,颊间隙固定件的实质特征是其横截面的宽度大于通气导管自身的直径。

也就是说,其在通气导管两侧延伸出一个部分,并处于与喉部囊相同的主平面上。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颊间隙固定件只需要作为通气导管的一般扩大部分,其横截面的宽度大于通气导管自身的直径,并处于与喉部囊相同的主平面上即可。

原审法院忽略了权利要求的明确位置结构等限定以及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而仅关注颊间隙固定件是宽度不一致的突出结构这一个优选实施例,限制了权利要求的解释。

2.颊间隙固定件的具体形状并未限定突出或不突出,可以有多种变化,只要适于提供稳定性即可。

颊间隙固定件也包括其他可能的形状,例如宽度一致的、平滑设置的、其横截面的宽度大于通气导管自身直径的情形。

这进一步可以被权利要求4支持。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宽于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必然包括宽度一致的颊间隙固定件。

(二)原审判决错误认定颊间隙固定件必然是与通气整体结构不相同的独立部件,存在错误。

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10和权利要求11记载了颊间隙固定件与通气导管制成一体的情形,可以得出涉案专利的通气导管可以是独立于颊间隙固定件的通气导管,也可以是与颊间隙固定件制为一体的通气导管。

权利要求1记载颊间隙固定件“位于喉部囊和导管近端部之间的通气导管的上面或周围”,限定了颊间隙固定件相对于通气导管的位置信息。

换言之,“位于”仅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得知颊间隙固定件的位置是喉部囊和导管近端部之间在通气导管的上面或周围。

即使原审判决对于颊间隙固定件的认定正确,被诉侵权产品的舌根稳定平台也构成权利要求1中的颊间隙固定件,其外形上构成了一个突出于通气导管的“一体平滑”外形的结构,且该结构同样能够实现防止通气导管在使用中旋转或侧向移动的技术效果。

(三)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7、10-12、19-25、27、35的保护范围。

二审庭审中英特外科公司明确仅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张权利。

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颊间隙固定件的技术特征描述属于功能性描述,权利要求1中关于颊间隙固定件的描述,并未对颊间隙固定件本身的具体形状、结构等实施方式及其与通气导管之间形成何种连接关系做出进一步的描述与限定,而是仅仅通过功能性语言和实现效果的描述对其形状结构做出了说明,颊间隙固定件并非专业词汇,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当然知晓其具有何种结构、形状及其连接关系等技术特征,因此颊间隙固定件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对该技术特征进行解释时,应当以说明书实施例及其附图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准,否则将会导致其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

(二)颊间隙固定件必然具备通气导管两侧的突出凸缘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发明内容、实施例及全部附图对此反复强调,并多次强调该突出凸缘结构是实现稳定通气装置的必要因素。

该突出凸缘结构即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颊间隙固定件必然为与通气导管的整体结构不同的突出结构。

被诉侵权产品的通气导管两侧平滑平行,截面宽度沿长度方向保持一致,与颊间隙固定件具有的功能和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

颊间隙固定件能为气管提供颊内的侧向支撑,并且实现防止气管发生侧向位移或旋转的技术效果。

被诉侵权产品的通气导管仅能起到通气的作用;

(三)被诉侵权产品的舌根稳定平台不是颊间隙固定件。

舌根稳定平台是设置在通气导管和喉部囊连接处的一体短小的矩形平台,既不在通气导管的两侧,表面也并非凸型平滑曲面,而是矩形平面,与舌根稳定平台的形状和结构完全不同。

在使用过程中,舌根稳定平台不在患者的颊部,而在舌根部,起到防止被诉侵权产品纵向脱出的作用。

英特外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英特外科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GMA喉罩”产品,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和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和半成品,立即删除其主页(www.tianjinmedan.com)上关于侵权产品的介绍或推广内容,并立即停止线上或线下的有关侵权产品的推广行为(包括销毁侵权产品的产品宣传册等宣传推广资料等);

2.判令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连带赔偿英特外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万元;

3.判令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英特外科公司是欧洲一家专注于一次性呼吸麻醉类医疗用品的生产、研发及销售的公司,其主要产品包括口咽道管理、麻醉、重症监护和氧气、雾化治疗类产品。

涉案专利合法有效,经专利权人默罕默德·阿斯拉姆·纳西尔博士(DR.MUHAMMEDALSAMNASIR)确认,英特外科公司有权使用涉案专利并以英特外科公司的名义对他人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一家从事二类医疗器械维修、制造和一、二类医疗器械批发兼零售等业务的医疗器械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了一种品牌为“”的“GMA喉罩”产品,并在其官方网站www.tianjinmedan.com和包括展销会、展览会、推介会等在内的各种线上和线下渠道对该产品进行了宣传、推广。

被诉侵权产品至少包括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官方网站显示的标准型和插管型两个系列的14种不同型号的产品,上述产品均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已经构成侵权,并且给英特外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为上述侵权产品所使用的“”(麦迪安商标)商标专用权人,其在明知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提供商品商标的许可使用等,与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即便不构成共同侵权,亦构成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当与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辩称:请求驳回英特外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制造、销售自主开发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合理合法。

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成立于2016年,该公司通过长期临床经验研究开发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于2017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并进行了登记备案,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二)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要发明人朱辉在临床医学特别是麻醉医学方面积累了大量的临床经验,对于喉罩产品在临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弊端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相关产品的研发,开发出“GMA喉罩”新产品,解决了长期困扰麻醉医生临床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技术解决方案、产品功能和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此外,英特外科公司的产品也与其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同;

(四)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之间是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不构成共同侵权,且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未从事具体经营,不存在制造、销售等行为,故英特外科公司对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涉案专利及诉讼主体资格相关的事实2003年8月14日,案外人默罕默德·阿斯拉姆·纳西尔申请了名称为“改进的通气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09年8月26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3824161.7。

该专利包含42项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人类和动物的通气装置,所述通气装置包含一根具有一个远端部和一个近端部的通气导管,所述通气导管的远端部被一个非膨胀的喉部囊包围着,其特征在于喉部囊适于在病人的喉入口部位形成一个符合解剖结构的密接,并且覆盖在病人喉入口处形成密封,所述装置进一步包含一个非膨胀的颊间隙固定件,所述颊间隙固定件位于喉部囊和导管近端部之间的通气导管的上面或周围,并且所述颊间隙固定件适于与病人的舌前部相适配,其尺寸、形状、柔软度和轮廓适于提供稳定性和能够防止通气导管在使用中的旋转或侧向移动;

其中所述喉部囊的表面由肖氏A级硬度等于或小于40的材料制成。

2.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颊间隙固定件具有一个第一面、即腹面,其大体上与喉部囊的开口面同处一个面,并且所述颊间隙固定件的第一面的形状为大体凹形。

3.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颊间隙固定件从喉部囊的近端部向着通气导管的近端部延伸,从而喉部囊和颊间隙固定件成为一体构造。

4.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颊间固定件的宽度W不一致,在喉部囊和通气导管的近端部之间具有一个宽度点。

5.依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颊间隙固定件的宽度点更加靠近喉部囊、而不是更加靠近通气导管的近端部。

6.依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通气装置,所述颊间隙固定件的宽度W在其最宽点处与处在同一点处的颊间隙固定件的高度H的比率为2.7±10%。

7.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所述颊间隙固定件与病人舌部接触的面为粗糙面,以在使用中增加与舌部的摩擦。

8.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颊间隙固定件的尺寸可调整。

9.依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将所述颊间隙固定件制成一个部件,所述部件的至少一部分以可滑动的形式装在通气导管上。

10.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颊间隙固定件制成通气导管的一个整体的部分。

11.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颊间隙固定件、通气导管和喉部囊制成一体。

12.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喉部囊的表面由肖氏A级硬度在0到20之间的材料制成。

13.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喉部囊的表面由肖氏A级硬度在4到12之间的材料制成。

14.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喉部囊和颊间隙固定件的前部分、即腹面部分由肖氏硬度大体相同的材料制成。

15.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装置的后部件或叫背面部件和所述装置的前部件或叫腹面部件由肖氏硬度不同的材料制成。

16.依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后部件或背面部件由肖氏A级硬度小于60的材料制成。

17.依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后部件或背面部件由肖氏A级硬度在25到45之间的材料制成。

18.依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后部件或背面部件由肖氏A级硬度在30到40之间的材料制成。

19.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进一步包含一个胃管通道,所述通道从喉部囊的顶端延伸到所述装置的近端部。

20.依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胃管通道藏在所述装置的主体内。

21.依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胃管通道与所述通气导管并行延伸。

22.依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胃管通道从所述装置近端部的开口延伸到所述喉部囊远端的开口。

23.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进一步包含一个纵向裂缝。

24.依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纵向裂缝使得在使用中能够插入或抽出其它导管或导线。

25.依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包括额外通道,所述通道结合于该通气装置的主体中,并排在通气导管的旁边,所述裂缝大体上沿着所述通道的整个长度延伸。

26.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喉部囊预先填充上合适的流体。

27.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适于在病人喉入口部位上形成一个符合解剖结构特征的密接的喉部囊的面,具有设计成能与病人喉入口部位中的梨状窝处和杓会厌皱襞形成良好密封的鼓出部。

28.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适于在病人喉入口部位上形成一个符合解剖结构特征的密接的喉部囊的面,具有设计成能与舌下溪部、会厌、杓会厌皱襞、梨状窝处,及甲状和环状软骨的前部周围形成良好密封的鼓出部。

29.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喉部囊可施加一个等于或小于22mm汞柱的内腔压力到喉入口和邻近结构的粘膜上。

30.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喉部囊具有面,所述面具有凹槽,所述凹槽设计成能确保供应喉部结构的重要动脉、静脉和神经的通畅。

31.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喉部囊的远顶端的尺寸和形状适于在使用中使其保持在上食道括约肌的上面。

32.依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喉部囊的远顶端的形状为大体上凹形。

33.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喉部囊进一步包含一个位于囊近端部的突出顶端,所述突出顶端的尺寸和形状使得其可将会厌软骨往回拉住,以免会厌软骨向前折向喉入口。

34.依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突出顶端具有叶片状的结构,从喉部囊上伸出。

35.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其中所述喉部囊进一步包含一或多个羽毛状的凸缘。

36.一种制造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a)制成所述通气装置的第一部件的模制件和第二部件的模制件,该第一部件包含喉部囊的表面;

所述第二部件包含所述装置的背面部件;

(b)通过连接件将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接在一起。

37.依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部件由肖氏硬度不同的材料制成。

38.一种制造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气装置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将所述装置制成连在一起的塑料模制件。

39.依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装置以注射成型法制成。

40.依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装置以二次注射成型方法制成,其间材料被分别注射以制成部件的相关部分。

41.依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每一次注射中使用了肖氏硬度不同的材料。

42.依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装置以如此方法制成,即始终使用单次注射方法以硬度相同的材料制出部件,再在所述装置的腹面或背面的全部或部分部位使用肖氏硬度不同的材料进行覆盖。

涉案专利说明书关于发明的主要目标和目的载明:突出的舌咽部位/颊部凸缘:所有现有的通气插管装置均不同程度地具有向口腔右角或左角侧移、绕着其纵轴旋转180°、以及导气管移进移出的可能性,这会导致在通气装置的使用中其远端部的位移或错位,进而使所述通气装置起不到作用。

所述装置上的突出凸缘的组合以及所述装置由肖氏A级硬度小于60的材料制成,这两方面确保了颊间隙固定件能起到通气装置的一个中线位置的锚的作用,所述固定件通过平展在颊间隙中舌前部表面上,并且由内面侧向支撑,从而使通气装置更好地锚定在舌面上。

因而,不仅正中地稳固住通气装置,而且使通气装置停止侧移和/或旋转。

在远端,突出凸缘与喉部杯扁平、成一定锥度的部位连接,即该装置管状部位的后下表面处,以在远端狭窄的咽下部提供进一步的锚定作用。

英特外科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信息显示:2003年,专利权人默罕默德·阿斯拉姆·纳西尔对塔瑞尔有限公司进行许可,许可种类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自200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3日;

2007年,塔瑞尔有限公司对英特外科公司进行许可,许可种类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自2007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13日。

2018年6月13日,专利权人默罕默德·阿斯拉姆·纳西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英特外科公司在专利有效期内使用涉案专利,并确认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将涉案专利用于人类用途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事宜,英特外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一切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1.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举证,及委托他人为专利保护和维权目的进行前述行为;

2.为专利保护和维权提起诉讼和行政查处程序,与侵权人进行谈判及要求赔偿,并接受赔偿金;

3.为专利保护和维权签署与诉讼和行政程序相关的法律文件;

4.授权给一家或多家代理人处理专利侵权引发的纠纷,并参加诉讼或其他程序。

授权期限为委托之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期限届满有关诉讼维权事宜未完结的,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授权事宜处理完毕之日止。

英特外科公司明确以权利要求1、3、7、10-12、19-25、27、35为依据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事实被诉侵权产品为一次性使用喉罩。

经原审法院当庭比对,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确定的技术方案存在如下区别:1.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颊间隙固定件,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舌根稳定平台不具备颊间隙固定件的特征与功能;

被诉侵权产品的导管没有突出部分,不构成颊间隙固定件。

2.被诉侵权产品的喉部罩杯表面为平面设计,没有在梨状窝处和杓会厌皱襞处设置突出部,喉部罩杯表面不存在凹槽,喉部罩杯的远顶端未设计凹形,喉部罩杯的近端没有突出顶端或凸缘。

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提出英特外科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7、10-12、19-25、27、35为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前提下,与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亦不构成相同或等同。

英特外科公司在原审法院当庭使用A型橡胶硬度测试计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喉部囊进行硬度测试,被诉侵权产品喉部囊的硬度值小于20。

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对该测试结果无异议。

被诉侵权产品包括通气导管和设置在通气导管一端的喉部囊,通气导管的横截面为矩形并一体平滑设置,除喉部囊外,通气导管不存在突出部分。

三、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2018年9月15日,根据英特外科公司的授权,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转委托上海索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在长沙华晨豪生大酒店购买一次性使用喉罩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2018)沪卢证经字第2681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公证书显示,在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的产品展示摊位购买一次性使用喉罩一个(支付货款120元,该摊位工作人员未提供收款凭证),该摊位工作人员提供了名片和产品宣传单。

公证处对相关场地、购买过程和相关物品等进行了拍照,并对购买的一次性使用喉罩进行封存。

公证取得的名片上载明“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字样;

公证取得的产品宣传单亦载明“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字样。

2018年10月30日,根据英特外科公司的授权,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转委托上海索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在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一次性使用喉罩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2018)沪卢证经字第2949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公证书显示,在位于天津市北辰区的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购买一次性使用喉罩共计14个,该公司接待人员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并提供名片和产品宣传册。

公证处对相关场地、购买过程和相关物品等进行了拍照,并对购买的一次性使用喉罩进行封存。

公证取得的收款收据载明单价为120元,总价1680元;

公证取得的名片上载明“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字样;

公证取得的产品宣传册亦载明“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字样。

2018年5月17日,英特外科公司申请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对登录浏览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官方网站www.tianjinmedan.com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3223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显示,涉案网站www.tianjinmedan.com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展示和介绍,并载明“GMA喉罩,国内首创免充气软胶声门上通气道;

全球唯一免充气‘罩杯型’声门上通气道;

罩杯根据喉口解剖结构设计,与喉口周围解剖结构完全吻合。

GMA五大创新:1.通气道开边锁扣结构;

2.C型胃管通道;

3.舌根稳定平台;

4.会厌附着突起;

5.软组织封闭环”等,该网站同时显示“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产业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35-1号楼;

Tel:022-83717259;

Email:tia×××@163.com;

http://www.tianjinmedan.com/”等内容。

2018年12月18日,英特外科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登录浏览相关网站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738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显示,浙江佳士豪科技有限公司网站www.jsh-global.com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宣传推广。

寻医问药网yao.xywy.com对一次性使用喉罩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公证书所附的该网站截图未显示产品照片,但标注的生产企业为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批准文号为津械注准20172660192。

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官方网站www.tianjinmedan.com在关于我们部分载明“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前身为天津麦迪安医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

……公司经过6年的发展,成为中国电子视频喉镜行业的领导者之一。

……”并在公司动态部分载明“日前,由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主办、河南省医学会麻醉学分会承办的‘中华医学会第25次全国麻醉学术年会(2017)’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开幕式。

……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也参与了此次盛会。

……同行与专家对于我们的产品非常感兴趣,特别是免充气喉罩”,并附有其展位照片。

古麻今醉网ocapline.com刊登了标题为“【直播预告】古麻今醉网2018年度峰会圆满举行”的文章,该文章发表于2018年7月5日,内容为“6月22日,由古麻今醉网主办,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旭普医药有限公司协办……取得了圆满成功。

峰会前举办了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内首创免充气软胶声门上通气道(GMA)中国上市会。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注册第12740146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0类:泌尿科器械及器具;

医疗器械和仪器;

牙科设备;

电疗器械;

医用气垫;

奶瓶;

非化学避孕用具;

假肢;

缝合材料;

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

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显示,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许可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在医疗器械类产品的生产经营中使用上述商标,许可使用方式为普通许可使用,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无需支付商标使用费,许可期限自2016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2日。

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该登记表载明:企业名称为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许可证编号为津食药监械生产许20170486号;

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2年8月17日;

生产范围为II类:6866-5呼吸麻醉或通气用气管插管,6854-3呼吸麻醉设备及附件;

生产产品列表包括一次性使用喉罩,注册号津械注准20172660192,登载日期2017年7月3日。

该登记表落款日期为2018年6月12日,并加盖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

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该注册证载明:注册证编号为津械注准20172660192;

注册人名称为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喉罩。

该注册证同时显示批准日期为2017年7月3日,有效期至2022年7月2日,并加盖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朱辉,经营范围为:二类医疗器械维修;

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技术开发;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硬件、一、二类医疗器械批发兼零售;

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

二类医疗器械制造。

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朱辉,经营范围为: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

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批发兼零售;

医疗器械生产;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处于有效期内,合法有效。

英特外科公司经专利权人授权,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及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包含42项权利要求,英特外科公司明确以权利要求1、3、7、10-12、19-25、27、35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应根据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确定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保护范围。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存在颊间隙固定件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涉案专利的颊间隙固定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颊间隙固定件为非膨胀的;

2.颊间隙固定件设置在喉部囊和导管近端部之间;

3.颊间隙固定件设置在通气导管的上面或周围;

4.颊间隙固定件适于与病人的舌前部相适配;

5.颊间隙固定件的尺寸、形状、柔软度和轮廓适于提供稳定性,能够防止通气导管在使用中的旋转或侧向移动。

关于对颊间隙固定件的解释,应首先对颊和颊间隙的含义进行明确。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颊指脸的两侧从眼到下颌的部分。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颊指脸的两侧:脸颊。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颊有两个义项,一指颊脸的两侧:面颊;

两颊;

二指口腔前庭的侧壁,组成颜面的一部分。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颊间隙位于颊肌与咬肌之间,略呈倒立锥形,前界为咬肌前缘,后界为下颌支前缘及颞肌前缘。

颊间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颊间隙的上界为颧骨下缘,下界为下颌骨下缘,前界从颧骨下缘至鼻唇沟经口角至下颌下缘的连线,后界浅面相当于咬肌前缘,深面为翼下颌韧带;

狭义的颊间隙指咬肌与颊肌之间存在的一个狭小的筋膜间隙,亦称为咬颊间隙。

此外,通过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主要目标和目的部分对突出的舌咽部位/颊部凸缘的描述可知,涉案专利的颊间隙固定件是为通气装置提供稳定性并防止通气导管在使用中旋转或侧向移动而在通气导管上设置的突出凸缘,颊间隙固定件通过平展在颊间隙中舌前部表面上,并且由内面侧向支撑,从而使通气装置更好地锚定在舌面上。

根据上述对颊和颊间隙的解释,并结合涉案专利所保护的通气装置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以及涉案专利说明书对颊间隙固定件的描述,可以认定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颊间隙固定件必然是在喉部囊和导管近端部之间的通气导管上面或周围设置的与通气导管的整体结构不相同的突出结构,该结构是在正常使用通气装置时在口腔内部通过两颊和舌前部为通气装置提供稳定性,从而起到防止通气导管在使用中旋转或侧向移动的效果。

但通过观察被诉侵权产品可知,除喉部囊外,被诉侵权产品的通气导管为一体平滑设置,在喉部囊和通气导管的近端部之间不存在任何可以通过口腔内部两颊和舌前部为通气装置提供稳定性并由此实现防止通气导管在使用中旋转或侧向移动效果的突出结构。

故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颊间隙固定件。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确定的喉部囊。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涉案专利的喉部囊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喉部囊为非膨胀的;

2.喉部囊设置在通气导管的远端部;

3.喉部囊适于在喉入口部位形成一个符合解剖结构的密接;

4.喉部囊覆盖在喉入口处形成密封;

5.喉部囊表面由肖氏A级硬度等于或小于40的材料制成。

被诉侵权产品的喉部囊为非膨胀的,设置在通气导管的远端部,且经当庭测试,被诉侵权产品喉部囊的硬度值小于20。

此外,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tianjinmedan.com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介绍时载明“罩杯根据喉口解剖结构设计,与喉口周围解剖结构完全吻合”及“GMA五大创新:……5.软组织封闭环”。

根据上述内容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功能,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喉部囊能够在喉入口部位形成符合解剖结构的密接,并覆盖在喉入口处形成密封。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具备符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喉部囊。

对于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提出的被诉侵权产品喉部罩杯表面为平面设计,没有在梨状窝处和杓会厌皱襞处设置突出部,喉部罩杯表面不存在凹槽,喉部罩杯的远顶端未设计凹形,喉部罩杯的近端没有突出顶端或凸缘等区别技术特征,因与喉部囊相关的上述技术特征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提出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影响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认定。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符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颊间隙固定件,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由于权利要求1属于涉案专利唯一的独立权利要求,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亦未落入权利要求3、7、10-12、19-25、27、35的保护范围。

二、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及侵权责任如何确定因原审法院已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英特外科公司以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构成专利侵权为由要求二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英特外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英特外科公司(INTERSURGICALUAB)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经当庭查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除喉部囊以外,其余部分为一体平滑结构。

其横截面近矩形,不同位置的横截面大小基本一致,无侧向延伸的突出结构。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英特外科公司上诉主张颊间隙固定件只需要作为通气导管的一般扩大部分,其横截面的宽度大于通气导管自身的直径,并处于与喉部囊相同的主平面上即可,认为原审法院以优选实施例限制解释了颊间隙固定件,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明确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进行技术比对、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术语或技术特征的理解存在分歧,首先应当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确定该技术术语或者技术特征应有含义及其对权利要求所起的限定作用,从而准确界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关于“颊间隙固定件”的理解,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一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请求保护的通气装置中颊间隙固定件是“非膨胀的”“位于喉部囊和导管近端部之间的通气导管的上面或周围”,并且“适于与病人的舌前部相适配,其尺寸、形状、柔软度和轮廓适于提供稳定性和能够防止通气导管在使用中的旋转或侧向移动”。

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颊间隙固定件通过平展在颊间隙中舌前部表面上,并且由内面侧向支撑,从而使通气装置更好地锚定在舌面上。

因而,不仅正中地稳固住通气装置,而且使通气装置停止侧移和/或旋转”。

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与解剖结构相适、可靠、简单和低成本的通气装置,为实现与解剖结构相适应的工作机理,实现可自身固定,其在权利要求中限定了与使用者的舌前部相适配。

本院认为,对于颊间隙固定件的理解,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的基础上,以符合发明目的和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为指引。

不应当忽视颊间隙固定件与使用者身体解剖结构相适配的限定,也不能脱离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

英特外科公司上诉认为权利要求对颊间隙固定件的具体形状并未限定突出或不突出,可以有多种变化,只要适于提供稳定性即可。

本院认为,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通气导管的任何旋转或侧向运动都有可能影响到通气装置在喉入口周围所形成的密封。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的记载,颊间隙固定件能由内面获得侧向支撑来实现稳定性,防止使用中的通气导管发生旋转或侧向移动,是因为相比较通气导管而言侧向进行了延伸,与病人的舌前部相适配,平展于舌前部表面,形成了宽度比喉部囊和近端部更为突出的延伸结构。

另,经审查,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了多个实施例,颊间隙固定件的形状、尺寸以及所处的位置具有多种变化,一些实施例中,颊间隙固定件与喉部囊制成一体,其中一个可平滑地接入另一个;

另外,还公开颊间隙固定件可作为通气导管上一个独立的部件,该固定件的一个实质特征是其横截面的宽度大于通气导管自身的直径,其在通气导管的两侧各延伸出一个部分,并处于与喉部囊相同的主平面;

还有实施例公开了颊间隙固定件可由任何环绕着通气管壁的,可靠在舌前部的延展面形成,公开了通过在喉部囊上方适宜的并未拓展通气管的轮廓而形成一个凸缘。

可见,从涉案专利的多项实施例附图可知,颊间隙固定件均是在喉部囊和导管近端部之间的通气导管上面或周围设置,与通气导管的整体结构相比,该结构相比较通气导管而言向外延伸,并形成宽度比喉部囊和近端部更为突出的结构,实现由内面侧向支撑。

因此,英特外科公司上诉关于颊间隙固定件仅提供稳定性即可的主张实质上忽视了颊间隙固定件与病人的舌前部相适配、能够防止通气导管在使用中的旋转或侧向移动的限定,与涉案专利限定的技术方案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

英特外科公司上诉主张从属权利要求4中“所述颊间固定件的宽度W不一致,在喉部囊和通气导管的近端部之间具有一个宽度点”是在权利要求1基础上对颊间隙固定件的进一步限定。

因此可以反推权利要求1中颊间隙固定件既可以是上下宽度一致的,也可以是上下宽度不一致的。

经审查,权利要求4作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了颊间隙固定件的宽度点为一个,是相对于多个宽度点的结构作出的进一步限定,并不能据此理解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颊间隙固定件包括上下宽度一致的结构。

英特外科公司在上诉状中还主张“舌根稳定平台”结构亦构成颊间隙固定件,二审庭审中其明确表示放弃这一主张,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除喉部囊外,其余部分为一体平滑结构,并无侧向延伸的突出结构,在喉部囊和通气导管的近端部之间不存在借助侧向支撑实现稳定性并由此实现防止通气导管在使用中旋转或侧向移动效果的结构。

因缺少涉案专利颊间隙固定件的技术特征,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英特外科公司以麦迪安医疗器械公司、麦迪安医用科技公司构成专利侵权为由要求二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据不足。

本院对此不再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英特外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英特外科公司(INTERSURGICALUA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霞审 判 员  周 平审 判 员  潘才敏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  徐世超书 记 员  胡子璇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05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罗霞审判员:周平、潘才敏法官助理:徐世超书记员:胡子璇裁判日期2020年12月3日涉案专利“改进的通气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824161.7)关键词权利要求解释;

功能性限定;

侵权判定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英特外科公司(INTERSURGICALUA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麦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麦迪安医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英特外科公司(INTERSURGICALUAB)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裁判观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的基础上,以符合发明目的和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为指引。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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