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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某94339395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6859号
案件名称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某943393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6859号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205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7484684H。

法定代表人:王志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9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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