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97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远,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青荣,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淮安区(红星家俱),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褚青荣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