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902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川流超市,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香溢豪庭****。
经营者:魏立志。
被告:哈尔滨浩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住宅)iv>法定代表人:项官兴。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川流超市、哈尔滨浩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2020年4月1日,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的第三项,即判令被告哈尔滨浩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20年4月8日,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