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24号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怀侃电子商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开发区。
经营者:张田桂。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怀侃电子商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阳市怀侃电子商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阳市怀侃电子商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