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97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瑞雨轩茗茶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凤凰茶城西区一楼B23号。
经营者:王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玉,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瑞雨轩茗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