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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泰来与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民辖96号
案件名称顾泰来与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泰来;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辖96号原告:顾泰来,男,1963年7月9日出生,美国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菲,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任亮亮,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跑马山路山林苑19栋404室。

法定代表人:查淞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钰铭,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顾泰来与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顾泰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万元;

3.赔偿其维权合理支出50万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12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01060××××.8。

2013年10月9日,该发明获得专利授权,至今合法有效。

两被告为付费共享单车“哈啰单车”的运营商,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成立以来在全国各地大规模地投放并运营“哈啰单车”,原告经比对发现,“哈啰单车”系统的技术方案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显示截至2020年10月,旗下的“哈啰单车”已入驻全国460多个城市,用户累计骑行240亿公里,注册用户四亿多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发明专利获利巨大,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该规定,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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