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128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平,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永超顺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同富路1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22T13A。
经营者:杨卫锋,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永超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04日向本院提出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永超顺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