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1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欣润天桥副食店,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西门街57号附近(门头为“佰信超市”)。
主要负责人:高国良,该超市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苏宁广场A座805。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作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郓城县东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步行街中段机关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高国良,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郓城县欣润天桥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郓城县东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79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郓城县欣润天桥副食店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郓城县欣润天桥副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郓城县欣润天桥副食店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郓城县欣润天桥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