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16013号原告:广州欣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聚源街50号1#栋7层704房。
法定代表人:吴月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小茶日记饮品店,经营地址广东省黄埔区沙涌大街三十七巷22号102铺。
经营者:盛爱萍,女,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广州欣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小茶日记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欣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欣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欣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州欣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