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凯艾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鳌峙塘路段17号。
法定代表人:梁镜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房,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港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石龙万通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工交西湖工业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苏仔。
原审被告:东莞市凯固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杨公洲村活力粤港西区4栋18号。
法定代表人:梁镜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房,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凯艾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艾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石龙万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龙万通公司)、东莞市凯固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艾威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由东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凯艾威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东城区,并非广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凯艾威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凯艾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 彦审 判 员 魏 磊审 判 员 钱建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婧雪书 记 员 韩 丰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6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焦彦审判员:钱建国、魏磊法官助理:赵婧雪书记员:韩丰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5日关键词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
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凯艾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东莞市石龙万通实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东莞市凯固五金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东莞市凯艾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法律问题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裁判观点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