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7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锏中,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江南音乐会所,住所地上蔡县重阳办事处蔡明路西侧。
经营者:王少博。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蔡县江南音乐会所(经营者王少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知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知民初249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