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3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株式会社代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爱上色彩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21号院底层门面房。
经营者:朱琳,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爱上色彩化妆品店(经营者:朱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已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爱上色彩化妆品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爱上色彩化妆品店的起诉并经过了洛阳市西工区爱上色彩化妆品店的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1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