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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焦作市山阳区天海果业香果园水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708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焦作市山阳区天海果业香果园水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焦作市山阳区天海果业香果园水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70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统,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静,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天海果业香果园水果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东二环路工商局院门面房。

经营者:吴苗,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天海果业香果园水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知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焦作市山阳区天海果业香果园水果超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知民初1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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