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6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豫盛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B座3层51号。
法定代表人:柏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一路21号第1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豫盛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豫盛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豫盛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豫盛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豫盛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