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192号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76号双山馨城6号楼2单元1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D4E2X3。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超办公用品商店,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长江中道3号。
工商注册号:130301600065760。
法定代表人:宋春兰,经理。
被告:宋春兰,女,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河北海立律师和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超办公用品商店、宋春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了赔偿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计619.5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