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9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元天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安东北路53-1号(小谈水泵五金电器)。
经营者:谈奇元,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伟,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浦区平良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10000元”,并于2021年4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